《条例》关于排污收费方面有何新的规定?返回上一页面 1、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主体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2、明确了监测数据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3、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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