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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贵州水泵厂 -- 发布时间:2007/10/5 9:03:45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推拉100位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推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上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章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