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国际泵阀采购论坛-泵水泵油泵螺杆泵液下泵离心泵阀阀门采购阀门销售泵阀论坛  (http://pvwww.com/pvbbs/index.asp)
--  消防资料专区  (http://pvwww.com/pvbbs/list.asp?boardid=19)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pvwww.com/pvbbs/dispbbs.asp?boardid=19&id=4380)

--  作者:消防泵
--  发布时间:2007/6/7 14:43:11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五”以来,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状况整体上有较大改善,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初步遏制。但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较薄弱,消防安全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未完全落实到位。为全面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促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一)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尽快制定、修订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建设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加强消防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财政投入,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要根据财力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消防业务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业务工作任务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相应增长。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字〔2004〕300号)文件,制定我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具体标准。要采取措施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历年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省政府文件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五)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市、城关镇、重点镇要在2007年上半年,其他镇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并认真组织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加强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建城市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同步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城市在2006年年底前、城关镇在2007年年底前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标准。加快南昌、九江两个水上消防站建设,确保南昌市水上消防站2006年、九江市水上消防站2007年投入执勤。各设区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消防特勤站和灭火救援训练中心。全省灭火救援综合训练中心2008年建成。要按照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加快现有消防站的升级改造。
    (六)加强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建设。各设区市要配齐灭火、举高、专勤消防车。县(市)要配齐灭火消防车,并根据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需要配备举高和专勤消防车。消防车数量、品种、技术性能和随车灭火器材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2007年达到国家必配标准,特种防护装备2008年达到国家必配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2008年达到国家必配标准。各设区市要加快配备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器材,县(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排烟照明等抢险救援器材。
    (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充实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灭火执勤和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2006年抓好南昌、九江两市合同制消防员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设区市逐步推广。积极推行消防保安员制度,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级商住楼、写字楼等场所派驻消防保安员。无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重点镇逐步建立配备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配备消防车、三轮摩托消防车或机动泵的专兼职消防队。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巩固、扶持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
    (八)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演练,真正发挥其抢险处突生力军的作用。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生产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村民自防自救。要结合村镇规划、扶贫开发和村容村貌整治、人畜饮水工程和能源建设等,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大力传播防火、灭火、逃生基本知识,加强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倡导良好生产生活习惯。要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抓好赣州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安全试点和推广工作。小编推荐消防增压泵消防稳压泵消防主泵消防高压泵喷淋泵消防供水设备消防供水消防给水消防供水系统消防控制柜消防控制箱、水泵控制柜成套供水设备、环保工程、消防设备公司 、环保专用水泵给排水设备优质产品供应商:上海市三星水泵厂 上海意海耐腐蚀泵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新三星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转自:国际泵阀贸易网

    三、加强火灾隐患整治,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格执行《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持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疏散通道不畅通、采用有毒易燃材料装修、包厢缺少外窗或外窗上安装铁栅栏的,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
    (十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上级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继续组织好“119”消防日等主题消防宣传。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发布重要消防信息。2010年前,省要建立面向公众的消防教育馆,各市、县要积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
    (十四)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十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责任。